電子發票核銷

各位長官及同仁大家好:

依教育部103年2月24日臺會(四)字第1030024645號來函規定,
下列事項請配合辦理:

一、依主計總處來函,因財政部已對廠商開立之紙本電子發票紙質,
訂定強化及相關認證與稽核等規範,可改善其保存狀況,又倘發
生模糊,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故於報支經費
時,於發票或憑證粘存單上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
之用,另101年間函有關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應影印之規定,自
即日免再適用。

二、爾後各承辦人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經費時,請於電子發票證明聯
上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併同銷貨明細聯送核,毋需再影印1份。

謝謝大家的配合!

主計室李佩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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