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主計室宣傳事項,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爰為簡化經費核銷程序,請各單位配合事項如下:

一、舉辦活動或召開會議時,請於憑證黏存單之「用途及說明」欄敘明用餐時間及用途,核銷餐點時不必附簽到表,僅須附開會通知單或舉辦活動時可顯示參與人數之相關計畫書表即可。

二、核銷印刷費請於說明欄詳細說明其用途,不必檢附樣張。

三、支付審查費、鐘點費、稿費、論文口試費、諮詢費等請以逕匯受款人方式辦理(儘量不要採代墊方式),於印領清冊上方之「用途說明」欄敘明其必要之日期、會議名稱等資料,右方「說明」註明校外人士之服務機構及職稱,以逕匯受款人方式辦理者不必檢附領款收據。印領清冊內之匯款帳號請填寫正確,以免退匯。

四、支付各項會議領取出席費等及其交通費僅須檢附出席簽到單(須有開會事由、日期及時間),不必附其他文件,如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等。

五、核銷國外人士之交通費,其返程登機證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代替。

六、若無法取得外聘講座之國內回程機票或高鐵票,於敘明原因後免附,惟應檢附購票證明以證明其購票金額,如無購票證明則以領款收據代替。

七、以黏貼憑證核銷單據時,除須在「動支經費申請單」內逐項註明購買之物品外,並於「用途及說明」欄註明所購買之主要品項(金額較大者)。

八、以上報銷應檢附之文件,如委辦及補助單位另有相關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