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03年10月15日行政會議決議,下列事項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為利考核,各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本校目前約有半數人員未簽註承辦時間,致無法釐清財務延遲支付責任,請注意辦理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