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0行政會議主計室宣傳事項
各位長官、同仁大家好:
一、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爰為簡化經費核銷程序,請各單位配合事項如下:
(1) 舉辦活動或召開會議時,請於憑證黏存單之「用途及說明」欄敘明用餐時間及用途,核銷餐點時不必附簽到表,僅須附開會通知單或舉辦活動時可 顯示參與人數之相關計畫書表即可。
(2) 核銷印刷費請於說明欄詳細說明其用途,不必檢附樣張。
(3) 支付審查費、鐘點費、稿費、論文口試費、諮詢費等請以逕匯受款人方式辦理(儘量不要採代墊方式),於印領清冊上方之「用途說明」欄敘明其必要之日期、會議名稱等資料,右方「說明」註明校外人士之服務機構及職稱,以逕匯受款人方式辦理者不必檢附領款收據。印領清冊內之匯款帳號請填寫正確,以免退匯。
(4) 支付各項會議領取出席費等及其交通費僅須檢附出席簽到單(需有開會事由、日期及時間),不必附其他文件,如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等。
(5) 核銷國外人士之交通費,其返程登機證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代替。
(6) 若無法取得外聘講座之國內回程機票或高鐵票,於敘明原因後免附,惟應 檢附購票證明以證明其購票金額,如無購票證明則以領款收據代替。
(7) 以黏貼憑證核銷單據時,除須在「動支經費申請單」內逐項註明購買之物品外,並於「用途及說明」欄註明所購買之主要品項(金額較大者)。
(8) 以上報銷應檢附之文件,如委辦及補助單位另有相關規定,從其規定。
二、(1) 依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自103年9月1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
(2) 主計室「會計網路請購服務系統」已於9月1日配合修正。
